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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
信息来源: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5-07-22

张家口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3、采伐限额证明。 张家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法定时限:30 7680051 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审批-办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承诺时限:4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13号)第十条:进行国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作业设计。进行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二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的主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1、行政许可申请书;2、《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申请表》3、相应资金证明;4、使用场地证明;5、相应有资质的兽医资格证明;6、所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7、法人身份证明;8、场地安全防护措施证明。 张家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法定时限:15 7680051 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审批-办结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承诺时限:3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其他证明材料(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要提交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等);4、林地权属证明;5、补偿协议;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含现场查验报告);8、行政许可申请书,9、恢复森林植被措施;10、上缴财政部门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复印件)。 张家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法定时限:20 7680051 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审批-办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承诺时限:4
部委规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其他证明材料(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要提交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等);4、林地权属证明;5、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含现场查验报告);7、行政许可申请书,8、恢复森林植被措施;9、依据文件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复印件)。 张家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法定时限:15 7680051 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审批-办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承诺时限:4
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1、《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其他证明材料(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要提交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等);4、林地权属证明;5、补偿协议;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含现场查验报告);8、行政许可申请书,9、恢复森林植被措施;10、依据文件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复印件)。 张家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法定时限:15 7680051 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审批-办结
部委规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第六条第三款:(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