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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2015年6月16日省林业厅下放冀林[2015]136)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部委规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第六条第三款:(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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