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牵头部门 |
1 |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第61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62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辞不达意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由市林业局审核审批的被许可人 |
1.对已审核审批相关行政许可执行情况;2.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
随机抽查 |
市林业局 |
审批科 |
2 |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第28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建设、环保、医药、交通、对外贸易、国内贸易、海关、农业、畜牧等部门和部队,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第28条: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
由市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情况 |
随机抽查 |
主要监管部门:林业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审批科牵头,湿保中心协助 |
3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7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42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绿化工程施工单位 |
1、生产经营范围; 2、种苗质量; 3、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制度落实情况。 |
随机抽查 |
市林业局 |
种苗站 |
4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2条第1款: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第5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或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被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
1.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 2.监督有关单位进行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3.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调运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随机抽查 |
市林业局 |
森防站 |
5 |
森林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2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第3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项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和隐患排查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消除;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
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企业及个人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
随机抽查 |
市林业局 |
防火办 |
6 |
湿地管理与保护 |
《湿地保护管护规定》第4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6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第22条: 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
由国家或省批复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 |
湿地管理与保护情况 |
随机抽查 |
市林业局 |
湿保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