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张家口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张政字〔2017〕1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张家口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口市林业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及《张家口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要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自行确定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并报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部门财政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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