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0号文件的精神,我市划定了野生动物禁猎区,并规定了禁猎期。【禁猎区】我市行政区域全部划定为禁猎区。各县区根据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可再进一步细化禁猎区。【禁猎期】分两类:一般禁猎区的禁猎期为每年的3月1日-11月30日;特殊禁猎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及一般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防护林带及外侧1公里区域等)全年禁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