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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林业局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信息来源: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7-10-23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1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市林业局(10公顷以上林地) 市林业局
2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市林业局(市属国有单位) 市林业局
3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林业局
4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三)国家和省的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乡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设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四)铁路护路林的采伐,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五)城镇林木的采伐,由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六)其他林木的采伐,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林业局(省委托)(市属国有单位) 市林业局(省委托)
5 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林业局(省委托) 市林业局(省委托)
6 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和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任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28项 “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林业局(省委托) 市林业局(省委托)
7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市林业局(省委托) 市林业局(省委托)
8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28项 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六、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涉林部分)
市林业局(省委托) 市林业局(省委托)
9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林业局(省委托) 市林业局(省委托)
1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种子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从事有关种子监督管理工作。
已下放到县区,由县级执行  
11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第三十三条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个,并处以相当于猎物价值10倍以上罚款,没有猎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上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已下放到县区,由县级执行  
12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已下放到县区,由县级执行  
13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已下放到县区,由县级执行  
14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铁路和航运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木材的经营、加工活动、必须取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七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逐级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擅自经营、加工木材,或者未取得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下放到县区,由县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