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0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全部行政区域全部划定为禁猎区。禁猎区又分为一般禁猎区与特殊禁猎区。特殊禁猎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及一般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防护林带及外侧1公里区域等,其中重点防护林带包括外环绿化带、“三北”防护林带,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防护林带。
二、一般禁猎区的禁猎期为每年的3月1日-11月30日;特殊禁猎区全年禁猎。
三、各县区根据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详细划定各自的野生动物禁猎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查处非法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其中,湿地涉及重要渔业水域的,须遵守渔业部门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相关规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